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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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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5号 罪犯田小军,曾用田双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5号

罪犯田小军,曾用田双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了(2009)南宛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田小军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35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田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小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1日至2008年5月15日,田小军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河南油田等地盗窃作案12起,盗取电缆、拖拉机车头、摩托车、藏獒等物品,价值共计70210元。该犯系累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赃物大部分已追退失主。

罪犯田小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小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