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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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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53号 罪犯田增启,别名田小启,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增启犯抢劫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53号

罪犯田增启,别名田小启,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增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增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10日凌晨0时许,田增启、田坤鹏、李魁在鹿邑县南关吊桥处吃饭喝酒,酒后三人为寻求刺激而找人打架,当三人行至鹿邑县大隅首南佳美广场时,遇到太清官镇周元村村民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对刘某某、李某某拳打脚踢将二人打倒在地,并抢走刘某某现金700余元、手机一部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抢走李某某诺基亚C5-03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等物品,井造成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该犯系主犯,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罪犯田增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增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增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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