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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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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利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1号 罪犯王顺利,绰号小胖,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利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1号

罪犯王顺利,绰号小胖,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利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顺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王顺利伙同他人预谋后,到登封市区一宾馆房间,骗得被害人刘某打开房门后,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刘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从该卡取走现金15800元。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顺利协助抓获同案被告,具有立功表现。该犯自愿认罪。

罪犯王顺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顺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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