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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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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8号 罪犯王生平,别名王保安,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生平犯生产、销售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8号

罪犯王生平,别名王保安,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生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生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王生平等人多次收购病死猪等猪,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其家养貉场进行屠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48676.3元。2010年12月31日,在王生平等人的养貉场查获病死猪肉1000余公斤等。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王生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生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生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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