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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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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长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7号 罪犯桑长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7号

罪犯桑长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了(2008)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桑长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桑长江等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9183元。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桑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对桑长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至。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桑长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4月,桑长江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工具,先后窜至新郑市、许昌市、长葛市等地盗窃作案21起,盗取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等共计21辆,价值共计60941元。该犯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桑长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7月获得表扬,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长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长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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