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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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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云付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33号 罪犯鲁云付,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苗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1)荥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鲁云付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33号

罪犯鲁云付,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苗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1)荥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鲁云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380.29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鲁云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鲁云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0日13时许,鲁云付在荥阳市城关乡西史村的某电机厂内与同厂工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遂用水果刀将张某某胸腹部、左腰部、双上肢捅伤,经鉴定张某某系重伤。该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鲁云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云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云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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