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0号 罪犯朱路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28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0)新密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路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朱路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朱路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9月,朱路强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窜至新密市城区、超华镇、苟堂镇、大隗镇、刘寨镇、来集镇、登封城区、新郑城区等地,盗窃昌河、五菱等车辆17起,价值102075元。部分赃车销赃后挥霍。案发后部分赃车追还。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 罪犯朱路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路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