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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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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拐卖妇女、儿童罪,朱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8号 罪犯朱涛,又名易根,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平龙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涛犯拐卖儿童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8号

罪犯朱涛,又名易根,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平龙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朱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06月07日凌晨,朱涛伙同他人窜至平顶山市石龙区山高村刘召三矿夏某某住处,破门而入,用刀刺伤王某某并将其捆绑,将王某某8个月大的儿子抢走,后以2500元转卖。1999年10月15日晚9时许,朱涛伙同他人到邯郸市复兴区玉石洼矿尾矿坝值班室,破门而入,用刀刺伤值班人员刘某某,抢走现金40余元及电视机一台,上衣两件。

罪犯朱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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