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90号 罪犯李文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李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李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文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文强因怀疑其前妻的母亲牛某某对李文强与前妻复婚,于2008年2月20日12时许,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在兰考县城关乡高场村牛某某家中,向牛某某胸部、腹部猛刺数刀,致牛某某重伤。该犯系自首;系犯罪未遂。 罪犯李文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