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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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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2号 罪犯李民,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2号

罪犯李民,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民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左右,李民化名“李慧龙”与被害人毛某认识后,获取银行存单密码;在毛某让其帮忙办理宽带上网业务时,将毛某的存单和身份证交给他人帮助取出存单里60019余元后交给自己挥霍。

罪犯李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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