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5号 罪犯穆小华,别名穆少华,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对穆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对穆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穆小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穆小华分别在电业局家属院、电厂家属院、烟草局家属院、世袭华府小区入室盗窃作案八次,盗取现金共计79410元,及数码相机、手机、金首饰、香烟、邮票等物品价值共计8707元。 罪犯穆小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获得记功;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穆小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