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孝恒绑架罪,张孝恒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2号 罪犯张孝恒,别名张平伟,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8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2号

罪犯张孝恒,别名张平伟,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8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孝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孝恒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8064.6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宣判后,张孝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张孝恒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张孝恒的量刑部分,认定张孝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张孝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孝恒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3月份,张孝恒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绑架,确定绑架对象并购买绳子、箱子、匕首等作案工具。为实施绑架,又预谋采取杀死司机的方法抢劫一辆出租车,作为绑架之用。3月19日5时许,三人以去登封为由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李某骗至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一胡同,用绳子将其勒昏后,因张孝恒等人无法将出租车倒出胡同,决定弃车逃跑。为防止被害人李某未死,又用匕首朝李某颈部刺一刀,后张孝恒等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构成轻伤,出租车价值11500元。该犯在绑架、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从犯;绑架系犯罪预备;故意杀人系未遂。

罪犯张孝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孝恒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孝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