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6号 罪犯张占立,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占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宣判后,张占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占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4日,孙兆营因其前妻与被害人汪某同居,纠集张占立等人预谋后,于当天晚上到杞县高阳镇孙寨村前妻的养鸡场,先由孙兆营与被害人汪某喝酒,欲将其灌醉,喝酒结束后,孙兆营、张占立等人持木棍对被害人汪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该犯系主犯;张占立等人的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145000元,取得谅解。 罪犯张占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占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占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