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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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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6号 罪犯张占立,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占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6号

罪犯张占立,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占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宣判后,张占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占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4日,孙兆营因其前妻与被害人汪某同居,纠集张占立等人预谋后,于当天晚上到杞县高阳镇孙寨村前妻的养鸡场,先由孙兆营与被害人汪某喝酒,欲将其灌醉,喝酒结束后,孙兆营、张占立等人持木棍对被害人汪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该犯系主犯;张占立等人的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145000元,取得谅解。

罪犯张占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占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占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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