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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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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1号 罪犯张利伟,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利伟犯故意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1号

罪犯张利伟,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张利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209.82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张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利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5日凌晨1时许,包永利(已执行死刑)因其女友和被害人梁某在一起,遂拿砍刀将梁某砍伤,并乘出租车将梁某拉至白马寺医院,途中又打电话通知张利伟等人在医院等。到达医院后,张利伟等人在包永利的指使下,持钢管将被害人梁某殴打致死。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认罪态度好。

罪犯张利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利伟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