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7号 罪犯张军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张军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军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间,张军强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先后撬门进入某烟酒店、某服饰店、某音像精品店、某商场盗窃作案4次,盗窃香烟、皮衣、彩电、影碟机、音箱、话筒、化妆品等物品,价值共计74135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张军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