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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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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4号 罪犯周子新,别名周小荣,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子新犯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74号

罪犯周子新,别名周小荣,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对冻结在案的赃款302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宣判后,周子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驻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周子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份,周子新伙同周正义、毛佰富等人预谋后,由周正义与毛佰富利用虚假诉讼,通过存单抵押贷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正义名下的他人资金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罗某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302万元被法院冻结,其余赃款未追回。周子新在明知系诈骗仍积极为周正义等人实施诈骗物色目标、传递信息。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周子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子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子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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