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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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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汝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66号 罪犯徐汝恩,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淮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汝恩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66号

罪犯徐汝恩,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淮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汝恩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徐汝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徐汝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5日19时许,徐汝恩和其儿子在其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不慎发生爆炸,将正在其家中生产花炮的同村村民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徐汝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汝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汝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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