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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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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3号 罪犯张龙平,别名张勇,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平非法买卖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3号

罪犯张龙平,别名张勇,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平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龙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张龙平以每枚8元的价格从彭孝斌、赵淑琴处购买雷管3000枚(该雷管系盗窃所得),又以每枚10元的价格将此3000枚雷管卖给王民亮、郭红军。后公安机关追回雷管1779枚。

罪犯张龙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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