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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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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腾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0号 罪犯张腾,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周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腾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0号

罪犯张腾,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周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腾等六人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95272.14元、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623.5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张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2日晚,李研敏与被害人王某等二人因骑电动车碰撞而发生争执,李研敏遂电话联系张腾等人。张腾等人驾车赶到后,对王某二人拳打脚踢,并用皮带、拖鞋等物殴打,将王某二人打伤,致一人抢救后无效死亡,另一人轻伤。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

罪犯张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