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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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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88号 罪犯张科然,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科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88号

罪犯张科然,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科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205号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3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张科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10日对张科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科然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12日,张科然伙同他人在济源市、沁阳市柏香镇等地盗窃作案12起,盗取电缆线、变压器铜芯、氧气瓶、钢板、变压器等物品,价值共计248620元。

罪犯张科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科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科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