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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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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2号 罪犯张志书,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2号

罪犯张志书,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宣判后,张志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志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24日22时40分许,张志书翻墙进入虞城县贾寨镇李某某家中盗窃电脑(价值1481元),被李某某之子发现,张志书为抗拒抓捕,将李某某父子打致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该犯系未遂。

罪犯张志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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