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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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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3号 罪犯张彦超,又名张伟峰,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了(2010)新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超犯抢劫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3号

罪犯张彦超,又名张伟峰,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了(2010)新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张彦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彦超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张彦超伙同他人预谋后,持刀或徒手采用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1200余元,手机两部(价值1900余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张彦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彦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彦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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