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58号 罪犯冯发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叶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发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该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程序违法,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叶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提起再审。经过再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08)叶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2008)叶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冯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发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冯发明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叶县县城广安路北段将上学途中的四年级学生韩某某绑架,后又以语言威胁韩某某,并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现金50000元。下午4时许,冯发明等人获得50000元赎金后,将韩某某丢弃在登封市汽车站。 罪犯冯发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因与他犯打架被记过处罚一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发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发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