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96号 罪犯冯卫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卫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冯卫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冯卫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卫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8月22日晚,冯卫强伙同他人预谋后,身着迷彩雨衣,携带刀具、手套、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蒙面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对王某某的外甥进行捆绑,持刀威胁向其要钱,后因未抢到财物逃离现场。该犯系犯罪未遂。 罪犯冯卫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卫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卫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