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81号 罪犯陈云,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陈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2日17时许,陈云在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某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将被害人曹某家的门捅开,盗走摄像机两部,价值共计32000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还被害人。该犯系累犯;自愿认罪。 罪犯陈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