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7号 罪犯郭昱磊,别名郭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昱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昱磊将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郭昱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间,郭昱磊虚构自己在北京国家安全部工作的身份,谎称自己与国家教育部及河南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关系密切,伙同他人以为被害人安排工作、解决职级为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共计765000元,其中郭昱磊分得赃款525000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自首;案发后,郭昱磊的家属退还被害人现金共计70000元。 罪犯郭昱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昱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昱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