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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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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邢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32号 罪犯邢航,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了(2010)宛龙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邢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32号

罪犯邢航,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了(2010)宛龙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邢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邢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邢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邢航在南阳市区从他处购得毒品K粉后,自己或让他人以每小包K粉60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从中获利。2009年6月至7月,邢航先后以2400余元的价格卖出毒品K粉26小袋。2009年6月份的一天,邢航在其租住处容留栗某等三人吸食K粉。7月15日,邢航等人在其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房间内搜出K粉216.44克及毒品包装袋、电子称等物。2014年7月7日缴纳罚金6000元。

罪犯邢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航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