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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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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崇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罗崇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9号 罪犯罗崇南,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0月16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因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9号

罪犯罗崇南,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0月16日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郑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认定罗崇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宣判后,罗崇南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郑铁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罗崇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罗崇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6日17时45分,罗崇南携带海洛因一包,乘从昆明开往郑州的列车前往湖南新化站,次日10时许,当列车运行至镇远与玉屏区间时,被乘警查获。经鉴定罗崇南携带的毒品净重49.8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该犯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罗崇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崇南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崇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