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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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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松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14号 罪犯冯松卫,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洛龙刑初字-1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14号

罪犯冯松卫,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洛龙刑初字-1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卫犯盗掘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松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他人纠集冯松卫一伙人购置盗掘工具,该犯又纠集他人三次到洛阳龙门西山对一古墓葬进行盗掘,将高浮雕辅首(国家一级文物)盗出。该犯系从犯、有自首行为。

罪犯冯松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松卫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松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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