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27号 罪犯王保建,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保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保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20日14时许,王保建在摩配店因修车事宜与店主发生纠纷,王保建持小方凳将拉架的王某头部打成轻伤;在厮打过程中,持铁管击打、推搡店主母亲位某,致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表示不追究该犯的责任。该犯家属与位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 罪犯王保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建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保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