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国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6号 罪犯郭国营,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国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6号

罪犯郭国营,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国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郭国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8月期间,郭国营(总工程师)等人身为公司生产作业人员、管理员,在该矿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使该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16名工人死亡。该犯负主要责任。郭国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

罪犯郭国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国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国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