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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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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19号 罪犯申玉报,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申玉报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19号

罪犯申玉报,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申玉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申玉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申玉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申玉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0月4日下午,该犯母亲告诉申玉报说被害人申某(精神有一定问题)持斧子等工具撬其家门,无法阻止。申玉报赶回家后与申某发生冲突,申玉报在屋内找到一根木镢头把,照申某头部身上连打数下,将申某打伤,申某于第二天死亡。该犯系自首,受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

罪犯申玉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玉报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玉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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