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18号 罪犯管大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4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管大峰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宣判后,管大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商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管大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管大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管大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因李某被派出所讯问,他人在管大峰家中商议此事时,该犯指使宋某等人组织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该犯系首要分子。2003年秋,因该犯之父开设的新集会与老集会发生冲突,两会各组织多人进行械斗,该犯组织部分村民参与械斗。2002年,该犯以村委选举不合法为由,纠集他人多次上访。后在上级工作组对村委进行民主测评时,该犯到现场煽动部分测评群众起哄闹事,责骂工作组成员。 罪犯管大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大峰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大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