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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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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47号 罪犯蒋志杰,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蒋志杰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47号

罪犯蒋志杰,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蒋志杰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蒋志杰的判决部分。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蒋志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蒋志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一晚上,同案犯以受害人王某偷看其约会为由,电话联系蒋志杰等人,对被害人用手、脚、皮某、树枝等将王某殴打致死。积极赔偿1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系主犯,自首。

罪犯蒋志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志杰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志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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