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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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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恒恩抢劫罪,孙恒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1号 罪犯孙恒恩,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恒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1号

罪犯孙恒恩,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恒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恒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孙恒恩伙同他人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对看守人员进行恐吓,抢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845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孙恒恩伙同他人在多地共8次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11万多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孙恒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恒恩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恒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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