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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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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03号 罪犯周勇,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郑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03号

罪犯周勇,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郑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勇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西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将周勇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对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22日对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周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0月,周勇伙同曾某携带毒品乘列车出站时被公安人员盘查,当场从曾某上衣口袋内查获海洛因43包,重量为300.4克。

罪犯周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勇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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