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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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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丙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35号 罪犯汤丙涛,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35号

罪犯汤丙涛,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汤丙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8日对汤丙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汤丙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9日晚,被害人姜某无故窜至汤某家,汤某之妻刘某怀疑姜某是小偷,即给汤某之弟汤丙涛打电话。该犯伙同汤某某赶至现场,质问姜某,在质问过程中,该犯用拳击打姜某面部,用路边的树枝朝姜某身上乱打;汤某某用脚踢姜某腿部。后该犯报警。第二天凌晨姜某被人发现死亡。汤丙涛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罪犯汤丙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丙涛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丙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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