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胡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少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公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少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22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并在电话中对110接警人员进行辱骂。后黄寨镇派出所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在与被告人胡某某接洽时,遭到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的殴打及无端辱骂。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蒋某某、段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22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失火警情,并在电话中对110接警人员进行辱骂。后黄寨镇派出所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在与被告人胡某某接洽时,发现没有警情,派出所民警让胡某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遭到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的殴打及无端辱骂。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蒋某某、段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接到110出警指令有人报警说黄寨后胡村失火,我们就和报警人员联系,赶到黄寨镇后胡村,没有失火的情况,见到胡某某后,让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胡某某满身酒气,对我们辱骂,还打我们,把我的左手咬流血了,还有一个男子把我们的执法仪器打掉了。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接到110出警指令就和报警人员联系,赶到黄寨镇后胡村,没有失火的情况,见到胡某某后,让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胡某某满身酒气,对我们辱骂,还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把巡防队员王某某的右腿打伤,还有一个男子把我们的执法仪器打掉了。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接到110出警指令就和报警人员联系,赶到黄寨镇后胡村,没有失火的情况,见到胡某某后,让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胡某某满身酒气,对我们辱骂,还朝段某某脸上打了一拳,用脚把我踹墙上了,把我的的右腿打伤,还有一个男子把我们的执法仪器打掉了。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接到110出警指令就和报警人员联系,赶到黄寨镇后胡村,没有失火的情况,见到胡某某后,胡某某满身酒气,对我们辱骂,还朝段某某脸上打了一拳,用脚把王某某踹墙上了,把他的的右腿打伤,还有一个男子把我们的执法仪器打掉了。6、证人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报假警并辱骂110工作人员的情况。7、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补充说明、谅解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酒后无故滋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