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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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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4)商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3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

(2014)商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3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4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2012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5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商水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1999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从服刑监狱解回。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上蔡县。2004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从服刑监狱解回。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5月21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抓获,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经商水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关某某纠集关某某、王某某(刑拘在逃)、王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械将被害人关某某头部、张某某头部及杨某某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张某某、杨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关某某构成轻微伤。

2、2013年2月12日,商水县姚集乡仝邓楼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刑)因车辆剐蹭与上蔡县小刘楼村村民刘性发生争执,刘性将张某某车辆钥匙拿走。后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张文华等人在上蔡县东岸乡小刘楼村对无辜群众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时某某、时某某、刘某某等6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法定刑以内量刑;鉴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辩称:第一起是因我引起,我没有通知任何人,也没有打人,我没有罪;第二起我步行去的,我去后架已经打完了。

被告人关某某辩称:第一起没有异议,但双方已经协商好,处理过了;对第二起有异议,是别人先打的,我父亲去时打架已经结束了。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当时我没有打,别人给我打电话去的,我拿一把刀,别人夺走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第二起当时我在现场,我没有打人,关某某、关某某也没有打人,是对方先找事,定寻衅滋事罪有点牵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关某某纠集关某某、王某某(刑拘在逃)、王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械将被害人关某某头部、张某某头部及杨某某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张某某、杨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关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证明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办(2014)5号文、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2007年9月30日下午,我和丈夫张某某驾驶汽车去固墙街,关某某拦车要把他捎到杨楼,说他和别人生气要去找事,然后一直打电话,具体什么内容我记不清,反正就是叫人去杨楼和谁生气哩。到了杨楼集,关某某下车往张某某代销点去,后关某某和关某某慌着要打架,这时候我看见来了王某某、王某某等十来个人,其中王某某掂刀过来了。关某某指着关某某说:就是他,情打了,打死我兜着。我看见王某某用菜刀砍关某某。

3、证人张某某证言:2007年9月30日下午,我驾驶汽车和妻子还有王某某去固墙街,在关庄小学西边,关某某拦车要把他捎到杨楼,说他和别人生气要去找事,然后一直打电话,具体什么内容我记不清,反正就是叫人去杨楼和谁生气哩。到了杨楼集,关某某下车往张某某代销点去,我看见关某某领着人在张新红超市门口,关某某掂着东西乱骂,几个人拿菜刀砍关军队,还有用啤酒瓶的,我看见王某某、王某某在打,后我就驾着关军队去小诊所去给他撩针。

4、证人程某某证言:2007年9月30日上午,关军队杨某某夫妇来我家串亲戚,吃饭时关某某和张某某因为喝酒发生口角了。下午关某某准备走时,关某某到我门市部,接着关某某也到了,大骂代某某,关某某上去劝阻,关某某开始用砖砸关某某,接着过来十几人其中有五六个开始打关军队,关某某拿刀砍住关军队了。张某某一直在后面抱着关某某,王某某也用菜刀砍了关某某,张某某搂住了王某某,我把刀夺了下来。关某某又用砖头砸住关某某头部,我去拉关某某,他扭身跺我两脚。王某某又拿两个啤酒瓶砸关某某,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都跑了。警察走后,关某某、关某某等人领着人过来又打了张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