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38号 罪犯魏淼军,小名二淼,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了(2010)鄢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淼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魏淼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魏淼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10日至1月17日,魏淼军伙同他人预谋后,以乘出租车为名,拦截出租车后,对出租车司机采取捆绑、蒙脸、殴打、用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四起,抢得现金、香烟、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600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魏淼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淼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淼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