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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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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5号 罪犯马书光,又名马鹏光,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书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5号

罪犯马书光,又名马鹏光,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书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马书光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9000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马书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书光在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6月间,马书光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等地,携带刀具,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到美发店、废品站或路上劫取出租车司机财物,共实施抢劫作案6次,其中3次系入户抢劫。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64000元(一捷达出租车价值52470元,途中弃车),在抢劫中,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马书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书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书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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