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鲁保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83号 罪犯鲁保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鲁保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83号

罪犯鲁保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鲁保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鲁保建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宣判后,鲁保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鲁保建又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1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鲁保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2009年3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鲁保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鲁保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14日晚,在荥阳大上海歌厅唱歌的陈某与鲁保建等人发生争执,鲁保建等人持木棍对陈某进行殴打,致陈某轻伤。2007年4月15日15时许,侯某某、苏某某等在荥阳市大上海歌厅因付小姐服务费之事,与鲁保建、刘广东等人与发生纠纷,后鲁保建和刘广东持木棍对苏某某、侯某某进行殴打,致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致苏某某等二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鲁保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保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保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