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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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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3号 罪犯苑东东,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苑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3号

罪犯苑东东,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苑东东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苑东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5日,苑东东伙同蔡永刚窜至周口市大闸路中段某饭店门口,由蔡永刚将停放在此处的一黑色本田轿车玻璃砸烂后,苑东东将副驾驶储物盒内现金30000元盗走,后二人平分。案发后,苑东东主动退给被害人100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当庭自愿认罪。

罪犯苑东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苑东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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