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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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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宝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6号 罪犯雷宝龙,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6号

罪犯雷宝龙,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雷宝龙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3日21时许,系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保安的雷宝龙等二人值班时,因怀疑被害人吴某盗窃医院灭火器,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吴某承认盗窃事实,后雷宝龙又叫来多名保安再次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强迫吴某写下盗窃的事情经过,并将吴某非法扣押在门诊楼地下室至第二天10时许。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雷宝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宝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宝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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