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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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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合军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詹合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詹合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詹合军不服,又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018号刑事裁定,撤销西峡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詹合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