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詹合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詹合军不服,又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018号刑事裁定,撤销西峡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合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詹合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