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6号 罪犯袁明杰,又名袁六,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了(2011)兰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袁明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5日14时许,袁明杰与杨光辉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约定在兰考县城关镇县社附近解决矛盾,之后二人纠集人员后相继赶到,手持钢筋棍、锯刀等物互相发生殴斗,至四人轻微伤。该犯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 罪犯袁明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明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