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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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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9号 罪犯董红伟,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了(2012)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红伟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9号

罪犯董红伟,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了(2012)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红伟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宣判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董红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了(2012)平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董红伟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撤销原判对董红伟的主刑部分,认定董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董红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份一天,董红伟伙同孙正(已判刑)等人预谋以假青铜器冒充古董骗取他人钱财。后孙正等人去到郑州市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以4万余元的价格购得一对仿古青铜工艺品,2008年4月21日,董红伟经人介绍与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居民郭某某联系后,在董红伟家中将仿古青铜工艺品冒充古董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赃款被三人分获,案发后董红伟退还赃款5.5万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董红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红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