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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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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9号 罪犯苏金川,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9号

罪犯苏金川,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金川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苏金川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苏金川在自己家中,将自己存放的海洛因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0.5克,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耿某1克,给苏某某等二人10.74克抵其借的现金6500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苏金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金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金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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