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88号 罪犯赵桂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了(2010)方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桂林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宣判后,赵桂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了(2010)南刑二终字第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桂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赵桂林等二人来到方城,联系方城县、叶县一些乡镇的原日月气功人员,以能消灾祛病、保人平安、得到好身体等手段收取信徒们的“献心钱”,采用此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到案发时止,三个银行卡共存入755582.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13301.89元,退还被害人24580元。2009年10月23日20时左右,方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抓捕刑拘在逃的赵桂林时,亮明身份后,遭到赵桂林等人的强烈反抗,殴打,致一名干警构成轻微伤。赵桂林在诈骗中系主犯,在妨害公务中系共同犯罪。 罪犯赵桂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桂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