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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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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杰盗窃罪,陈长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9号 罪犯陈长杰,化名赵振海,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29号

罪犯陈长杰,化名赵振海,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了(2008)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长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至2010年7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长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长杰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2716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陈长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长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初,陈伟发因怀疑被害人覃某、韩某在赌博中作弊,遂授意张国强殴打教训覃某二人。2007年2月5日晚,张国强纠集陈长杰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某发廊附近用钢管殴打被害人覃某、韩某,后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轻伤。该犯系累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陈长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长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长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